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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的决定

(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)
    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作如下修改:
    一、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:“工资、薪金所得,适用超额累进税率,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(税率表附后)。”
    二、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:“工资、薪金所得,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,为应纳税所得额。”
    三、第九条中的“七日内”修改为“十五日内”。
    四、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(工资、薪金所得适用)修改为:
    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(%)
    1 不超过1500元的 3
    2 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 10
    3 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 20
    4 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 25
    5 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 30
    6 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 35
    7 超过80000元的部分 45
    (注: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,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。)
    五、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(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适用)修改为:
    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(%)
    1 不超过15000元的 5
    2 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 10
    3 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 20
    4 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 30
    5 超过100000元的部分 35
    (注: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,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、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。)
    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。
   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,重新公布。
 
民发〔2009〕100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厅(局),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,各全国性社会团体:
  根据《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字〔2008〕160号)规定,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。为此,我部制定了《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》,在上述通知规定的基础上,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条件、审核程序、申请文件、财务审计、监督管理等内容。现印发你们,以便社会团体、审计机构、审核机关等在资格认定工作中有所遵循。
  
民政部
 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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